姓名:莊先生 |
留言日期:201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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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主題:
離婚 |
留言內容:
我跟前妻在104年11月4號離婚,可是她在105年7月28生小孩
然後孩子不是我的請問我還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嗎? |
姓名:基隆市七堵區戶政事務所 |
回言日期:201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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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先生您好:
有關您的來信本所說明如下:
一、民法第1062條:「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法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
二、依來信前妻於105年7月28產子,其受胎期間為104年10月1日至105年1月30日,受胎期間落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戶籍登記將推定您為生父,俟獲得法院否認之訴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始可更正為非婚生子女。
三、以上若有不明之處,請電洽(02)2456-8430分機13黃小姐詢問。
謹祝 平安!! 喜樂!!
基隆市七堵區戶政事務所
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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