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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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住民者如何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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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取得: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2、姓名取得: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子女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及姓名條例規定之限制。
前項子女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3、監護取得: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父母離婚,或有一方死亡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者,其無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4、收養取得: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或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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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具原住民身份,何種情況會喪失原住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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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姓名變更喪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從原住民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二、父母再婚喪失: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因權利義務由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行使或負擔而取得原住民身分,日後如父母再結婚,該子女其原住民身分喪失。
三、終止收養喪失:非原住民為原住民收養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日後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四、自行申請喪失: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1、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
2、 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3、 年滿20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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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為原住民但民族別不同者如何申辦民族別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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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民族別應從父或從母之民族別,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其取得或變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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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具有原住民身分,因結婚喪失,可否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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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具有原住民身分,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或其他原因喪失者,可以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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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回復傳統名字有何種註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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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傳統名字漢字註記,比如:瓦歷斯.貝林。
2、傳統名字漢字註記並列傳統名字羅馬拼音,比如: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3、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名字羅馬拼音,比如:鄭天財Sra.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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